張錦賢(1929年-2003年),警目,編號2314,被捕時38歲,六七暴動期間與另外兩名警員被控誤殺邵氏工人李安,被判入獄8年。
1968年1月以證據不足為由,獲合議庭判處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1][2],隨後獲復職。
早年[]
張錦賢於香港出生,1950年加入警隊,成為警員。1958年5月起被派往政治部,同年7月獲晉升為警目,至1967年2月被調派駐守北九龍裁判署。
張於被捕前,與妻子及子女同住於長沙灣警察宿舍。
被捕[]
1967年6月26日,北九龍裁判署開庭審理邵氏工人李安及王煜森涉藏有煽動標語及恐嚇案件,兩人由張錦賢等警察人員負責看管。兩人於案件審訊期間不適送院,其中李安於送院後死亡。張錦賢與另外兩名警員(陳文沾、張應其)於事後被捕,被控以謀殺李安及傷害王煜森兩罪。
家庭[]
張錦賢有一妻子林惠瓊,育有六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