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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麟(一作羅倫),左派工人,報稱泥工,被捕時40歲,涉嫌與搶奪警槍及警員李觀生被殺案有關,為案件之首被告,被判入獄12年。

早年[]

根據政府檔案及傳媒報導,羅麟於1957年移居香港,被捕前住元朗攸田村。

元朗搶警槍案[]

1967年11月6日,羅麟與另外兩名男子(鍾德何祥)於元朗大棠路光華戲院附近,襲擊正在執行管制小販工作的警員文天倫(編號6345),並把該警員的左輪手槍劫走[1][2]

被捕[]

1967年12月9日,羅麟與何祥在錦田祠堂村一間麵檔吃麵期間,襲擊兩名巡經該處的警員,其中一名警員(李觀生)遭何祥搶槍射殺,何祥奪得其佩槍後逃去無縱;羅麟逃走期間,遭另一名警員(張炳發)開槍射傷,稍後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羈留病房留醫[3][4][5]

羅麟在警誡下,承認有份參與搶奪警槍行動,並透露是經開會決定,奉打石工會主席兼鬥委會成員劉三之命令而行。

控罪[]

  • 於11月6日在元朗糾黨搶奪警員文天倫之點三八左輪手槍一枝,連槍套及子彈6發;
  • 於12月9日聯同其他在逃人士,在新界錦田糾黨搶奪警員李觀生之手槍一枝(槍號HKP7754)及子彈6發;

其中第一項罪名判入獄4年,第二項罪名判入獄8年,分期執行,合共12年。

提早出獄[]

根據政府檔案,羅麟於入獄期間,其囚犯編號為32869。

長期囚禁覆檢委員會於1972年6月29日決議通過把羅麟的刑期由12年縮短為7年,並獲港督批准,羅麟於1972年11月28日刑滿出獄[6]

參見[]

  • 李觀生(遇害警員)
  • 何祥(另外一名兇徒,被判入獄25年)
  • 鍾德(第二被告,後判罪名不成立)
  • 李桂安(第三被告,後判無罪獲釋)
  • 蘇長壽(第四被告,後判無罪獲釋)
  • 劉宏(第五被告,後判無罪獲釋)
  • 劉三

註釋及參考資料[]

  1. 〈元朗三暴徒突擊警員 奪去佩槍拘獲三疑犯〉,《工商日報》第14257號,1967年11月7日,第5頁。
  2. 〈大漢多人包圍警員奪去警槍逃走回頭欲奪其他警槍不獲 軍警圍捕元朗暴徒〉,《華僑日報》第14612號,1967年11月7日,第5頁。
  3. 〈錦田暴徒奪槍殺警 一中彈落網一逃脫〉,《工商日報》第14290號,1967年12月10日,第1頁。
  4. 〈受傷暴徒匿伏矮林 被捕時跪地求饒 殺警員暴徒携警槍逃脫 六百軍警大舉搜索〉,《工商日報》第14290號,1967年12月10日,第4頁。
  5. 〈除暴安良之警察遇襲一人殉職一兇徒中鎗重傷被擒獲 五百軍警大搜錦田〉,《華僑日報》第14646號,1967年12月10日,第5頁。
  6. 〈羅倫昨天出獄 受到熱烈歡迎〉,《大公報》第24807號,1972年11月29日,第4頁。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