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七暴動 Wiki

鄧偉昌(1952年-),旺角勞工子弟學校學生,被捕時15歲,六七暴動期間被控放置炸彈炸警署,被判入獄4年。

被捕[]

1967年11月14日晚,左派暴徒於港島中上環一帶搗亂。當日晚上七時許,多名左派青年於距離海傍警署40米處的海員招募處,以旁邊電箱作掩護,向警署投擲七枚炸彈,分別落在警署正門及兩旁,其中三枚炸彈先後爆炸,幸無人受傷。

其中一名涉投彈的15歲青年鄧偉昌,當場被一名準備返署的便衣警探拘捕帶署偵訊。軍火專家亦到場引爆另外四枚炸彈[1][2][3]

警方於翌日凌晨在港島區銅鑼灣及筲箕灣一帶展開大規模搜捕,拘捕懷疑與案有關的19名男子[4]

審訊[]

案件於1968年1月8日在維多利亞地方法院開審,由王見秋檢察官主控,麥慕年法官主審,鄧偉昌被控三項罪名[5][6]

其中證人輔警1498號供稱,他於案發當日下午三時半,被派往海傍警署大閘當值,至下午六時許忽聞有爆炸聲,來自鐵絲網外兩三米處,當時他站在沙包堆內,立即蹲下,爆炸過後欲起立,但旋聞第二次爆炸聲,他即奔入捕房向值勤警官報告,當時警署內警員正用晚膳,聞報即出外查究,旋聞第三次爆炸聲,並發現三個黑色可疑物品,其中一個放沙包堆上,另外兩個則繫於警署旁鐵網上。

證人探員341號供稱,他於案發當日下午六時廿五分,與探員155號,巡經干諾道中115號門前,忽聞爆炸聲來自海傍警署,懷疑有人投彈,即偕155號探員奔向海傍警署,目睹鄧氏向該警署投擲物品,物品擲出後,即起爆炸,鄧作蹲下身體狀,逃向一個電箱,旋即向西逃走,他向鄧展開追捕,卒把鄧拘捕帶署,由身材及其所穿衣服,他能清楚認出被告。

探員6416號供稱,他於案發當日晚上十時許,由林幫辦率領,前往銅鑼灣馬山中約一間木屋搜查,在鄧居住的閣仔,搜獲四包黑、白、淺黃與深黃色粉末,並在柴房搜獲一個圓形鐵罐。

法官聆畢證詞後,於1月9日裁定鄧偉昌第一及第二項罪名成立,第三項罪名不成立,並問鄧是否願意簽保守行為及答辯,惟鄧拒絕簽保,並在庭上大叫「抗議法西斯審訊!」。

法官在判刑前,指出鄧如此年輕,放彈可能是幕後有人教唆所致,但在香港炸彈案猖獗時期,被告竟向警署投擲炸彈,罪行更形嚴重。為維護法紀,不能過份輕判,因輕判會使幕後唆使者更加放肆,以為兒童犯罪無關重要,唆使更多兒童作犧牲品,而唆使者則在幕後享福。被告可能認為擲炸彈屬正義行為,但要考慮被炸死者亦是中國同胞,炸人不死,反令自己要受審,此乃被告害人反害己之事證。被告本有機會作自辯,但其放棄權利,只說「法西斯審訊」,實屬可惜。若成年人犯此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法官姑念被告年輕,判鄧偉昌入獄四年[7][8][9]

控罪[]

  • 於1967年11月14日在中區非法惡意利用爆炸品,引起爆炸,嚴重傷害財物;
  • 同時同地,藏有或操縱攻擊性武器(炸彈一枚),可作非法用途;
  • 同時同地,藏有或操縱爆炸品,約一安士半硝酸鉀,兩安士炭及一安士半硫磺。

出獄[]

根據政府檔案,鄧偉昌於入獄期間,其囚犯編號為29832(赤柱)及C3418(芝蔴灣)[10]

鄧偉昌於1970年9月8日刑滿出獄[11]

現況[]

鄧偉昌後入職中華巴士,擔任司機一職,至九十年代轉往城巴任職,現已退休。

鄧偉昌曾為「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城巴分會主任及總會副主席。

註釋及參考資料[]

  1. 〈上環群眾示威 海旁警署被炸 一連三聲巨響敵人為之喪膽 區內遍地炸彈鷹犬到處亂竄封鎖交通〉,《大公報》第22995號,1967年11月15日,第4頁。
  2. 〈暴徒昨晚在上環搗亂 向海旁警署投真彈七枚 並在電車路放彈掛標語 防暴隊放催淚彈驅散百餘暴徒〉,《工商日報》第14265號,1967年11月15日,第5頁。
  3. 〈向海旁警署投彈 暴徒當場生擒 其他暴徒搞中上環〉,《華僑日報》第14621號,1967年11月15日,第7頁。
  4. 〈海旁警署前晚被投彈後 警方展開大規模搜捕 拘十九人疑與案有關 另在銅鑼灣木屋區搜獲可疑爆炸品〉,《工商日報》第14266號,1967年11月16日,第4頁。
  5. 〈向警署投擲三炸彈 被捕涉嫌小童 解由地院審訊〉,《工商日報》第14319號,1968年1月9日,第5頁。
  6. 〈勞校十五歲學童被控 投擲爆炸品 炸海傍警署 三聲爆炸後遁走卒被探員拘捕〉,《華僑日報》第14675號,1968年1月9日,第4頁。
  7. 〈小將鄧偉昌不「簽保」 「法官」悍然判刑四年 印刷工人梁彬昨被港英加重迫害 伍北培被警槍傷反被「控」「毆警」〉,《大公報》第23050號,1968年1月10日,第3頁。
  8. 〈旺角左派勞校十五歲學生 向警署投三枚炸彈 拒絕簽保判獄四年 法官指斥幕後人驅策兒童犧牲〉,《工商日報》第14320號,1968年1月10日,第6頁。
  9. 〈投彈爆炸海傍警署 小童拒簽保 改判囚四年〉,《華僑日報》第14676號,1968年1月10日,第4頁。
  10. HKRS890-2-34 - Committee on disturbance prisoners
  11. 〈陳容安及李偉鴻 出獄歸來受歡迎 旺角勞校迎鄧偉昌歸來〉,《大公報》第24007號,1970年9月9日,第4頁。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