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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樹楠(一作陳樹南),潮州人,報稱塑膠工人,被捕時26歲,涉嫌與山道37號一宗爆炸案件有關,被判入獄14年。

早年[]

根據政府檔案,陳樹南於被捕前,報稱住址為石排灣徙置區。

被捕[]

1967年11月2日早上11時許,警方搜捕永樂街92號(位置為現在的華傑商業中心)三樓一單位,拘捕陳樹楠及檢獲爆炸物。

陳樹楠在被捕後供稱,在他被捕前兩天(10月31日),林篤裕及一名潮州人要求他弄一場爆炸給他們看,遂購買了一些製造炸彈材料,並以少量硫磺及白色粉末試爆,三人於當晚從林篤裕位於山道37號(位置為現在的兆禧閣)地下的寓所出發前往加惠民道已婚警察宿舍路口,視察警車上落,以準備炸警車及搶奪警槍,奪槍後沿西苑臺山坡逃往摩星嶺,並先把警槍藏在山坡某處,後沿蒲飛路返回山道。

陳續稱在11月1日下午四時半,三人在林篤裕家策劃行動,擬在11月2日晚上八時左右在加惠民道已婚警察宿舍路口炸警車及奪槍,林篤裕稱會在當日早上完成工作後前往陳樹楠家,陳於11月2日在家中混合硫磺及白色粉末期間被警方拘捕。

案件於高等法院審理,至1968年2月21日審結,陳樹楠被判入獄14年[1][2][3]

控罪[]

  • 於10月31日串同其他不知名人等,非法及蓄意使用爆炸品,引致一宗爆炸,足以危害市民生命財產;
  • 於11月2日在永樂街92號三樓,非法及蓄意製造硫磺及氯酸鉀混合劑爆炸品,意圖危害他人生命財產;
  • 製造上述混合爆炸劑;
  • 藏有上述混合爆炸劑半安士,意圖傷害他人;
  • 明知而藏有上述混合爆炸劑;
  • 在其管理下,非法及蓄意藏有硫磺11磅、碳粉3磅、紅磷兩磅、硝酸鉀11安士;
  • 明知而藏有上述爆炸品。

其中第一項罪判入獄14年,第二、第四及第六項罪各判入獄十年,同期執行。

提早出獄[]

陳樹楠原於1977年方刑滿出獄,後來他與另外7名左囚獲港督簽署批准提前釋放[4],陳最後於1971年4月15日獲釋[5]

參見[]

註釋及參考資料[]

  1. 〈港英迫害兩同胞 「判監」十年十四年 另一被槍傷的同胞伍北培 竟遭送交精神病院「檢驗」〉,《大公報》第23090號,1968年2月22日,第5頁。
  2. 〈使用及藏有爆炸品有罪 首被告判監十四年 次被告則入獄十年〉,《工商日報》第14361號,1968年2月22日,第6頁。
  3. 〈永樂街樓宇藏炸藥案 兩被告裁定有罪 判囚十年十四年〉,《華僑日報》第14717號,1968年2月22日,第4頁。
  4. 〈八名左囚提早釋放〉,《工商日報》第15478號,1971年3月28日,第11頁。
  5. 〈陳樹楠光榮歸來 受膠業工人歡迎〉,《大公報》第24221號,1971年4月16日,第5頁。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