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樹楠(一作陳樹南),潮州人,報稱塑膠工人,被捕時26歲,涉嫌與山道37號一宗爆炸案件有關,被判入獄14年。
早年[]
根據政府檔案,陳樹南於被捕前,報稱住址為石排灣徙置區。
被捕[]
1967年11月2日早上11時許,警方搜捕永樂街92號(位置為現在的華傑商業中心)三樓一單位,拘捕陳樹楠及檢獲爆炸物。
陳樹楠在被捕後供稱,在他被捕前兩天(10月31日),林篤裕及一名潮州人要求他弄一場爆炸給他們看,遂購買了一些製造炸彈材料,並以少量硫磺及白色粉末試爆,三人於當晚從林篤裕位於山道37號(位置為現在的兆禧閣)地下的寓所出發前往加惠民道已婚警察宿舍路口,視察警車上落,以準備炸警車及搶奪警槍,奪槍後沿西苑臺山坡逃往摩星嶺,並先把警槍藏在山坡某處,後沿蒲飛路返回山道。
陳續稱在11月1日下午四時半,三人在林篤裕家策劃行動,擬在11月2日晚上八時左右在加惠民道已婚警察宿舍路口炸警車及奪槍,林篤裕稱會在當日早上完成工作後前往陳樹楠家,陳於11月2日在家中混合硫磺及白色粉末期間被警方拘捕。
案件於高等法院審理,至1968年2月21日審結,陳樹楠被判入獄14年[1][2][3]。
控罪[]
- 於10月31日串同其他不知名人等,非法及蓄意使用爆炸品,引致一宗爆炸,足以危害市民生命財產;
- 於11月2日在永樂街92號三樓,非法及蓄意製造硫磺及氯酸鉀混合劑爆炸品,意圖危害他人生命財產;
- 製造上述混合爆炸劑;
- 藏有上述混合爆炸劑半安士,意圖傷害他人;
- 明知而藏有上述混合爆炸劑;
- 在其管理下,非法及蓄意藏有硫磺11磅、碳粉3磅、紅磷兩磅、硝酸鉀11安士;
- 明知而藏有上述爆炸品。
其中第一項罪判入獄14年,第二、第四及第六項罪各判入獄十年,同期執行。
提早出獄[]
陳樹楠原於1977年方刑滿出獄,後來他與另外7名左囚獲港督簽署批准提前釋放[4],陳最後於1971年4月15日獲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