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俊成,左派工人,1950年移居香港,報稱木匠,被捕時33歲,涉嫌於深水埗滙豐銀行分行前放置炸彈及意圖搶奪警槍,被判入獄12年。
控罪[]
- 於10月13日在深水埗地區意圖引起爆炸,危害市民生命財產;
- 同時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炸彈兩枚);
- 同時同地與藏有爆炸品之人士(李福津、陳新強)為伍。
其中首項罪名判入獄12年,第二項罪名判入獄3年,第三項罪名判入獄兩年,同期執行。
提早出獄[]
馮俊成後來獲港督簽署批准提前釋放,他於1971年2月25日與另外23名左囚一同獲釋[1][2]。
參見[]
註釋及參考資料[]
- ↑ 〈堅持鬥爭光榮出獄 廿四戰友受到歡迎〉,《大公報》第24172號,1971年2月26日,第4頁。
- ↑ 〈暴動入獄左囚 廿四人昨提前獲釋 未見左仔結隊歡迎〉,《工商日報》第15449號,1971年2月26日,第11頁。